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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舉證責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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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舉證責任倒置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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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倒置


舉證責任倒置是指在適用“誰主張、誰舉證”這一原則的前提下,法律特別規定,本應由一方(通常是原告)承擔的舉證責任,而由對方(通常是被告)來承擔。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例外和補充。

舉證責任倒置主要適用以下情形:

(1)實行過錯推定的侵權訴訟。如建築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因醫療糾紛提起的訴訟。

(2)實行因果關係推定的侵權訴訟。如環境汙染致損害的侵權訴訟;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難以收集證據,難以舉證的訴訟。如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所以,財產侵權的舉證是整場訴訟官司中不容忽視的一步,受害人被侵權的財產能否成功要回就看這一步,其實,不管什麼訴訟活動中,證據都是尤為重要的,其客觀性和真實性反映著事實,這樣才能便於人民法院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