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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案件辦理流程在我國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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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案件辦理流程在我國是怎樣規定的?

當代社會,很多人在年輕的時候去學習駕駛機動車,因此學習完畢之後就購買車輛,但是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很多人都出現了醉駕的情況,由此許多人想要知道醉駕案件辦理流程在我國是怎樣規定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醉駕案件辦理流程在我國是怎樣規定的?

將會移交檢察院辦理,然後會由檢察院提起公訴,最後是法院判決。

危險駕駛之“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與“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

傾向認為:《刑法》第十三條“但書”的規定是針對刑法分則的所有罪名,要求司法機關在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時,除了根據犯罪構成要件加以認定外,還必須考慮包括犯罪情節在內的所有要素,只有對相關法益所造成的侵害或者威脅符合犯罪嚴重社會危害性的本質特徵,才能作為犯罪處理。不能因為醉駕入刑沒有設定情節限制,就突破刑法總則第十三條的規定。實踐中,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情節輕微或者顯著輕微的情形,應當依照《刑法》三十七條、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法免予刑事處罰或者不作為犯罪處理。

在具體認定上:

1、除外原則:認定為醉駕情節顯著輕微的,應絕對排除具有從重處罰情節;認定為醉駕情節輕微的,原則上也應排除具有從重處罰情節。

2、分析方法:從主客觀兩個方面綜合考慮醉駕情節是否輕微或者顯著輕微。客觀方面,包括:醉駕的時空環境,如在深夜或凌晨人稀車少的時段或者偏僻路段駕駛的,醉駕持續的時間和行駛的距離較短的;醉酒的程度,如剛超過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標準的。主觀方面,包括:犯罪的態度,如主動停止醉駕或者具有自首、坦白等情節;犯罪的動機或對醉駕行為本身的認識,如為救治他人而醉駕尚不構成緊急避險的,誤以為休息數小時或者隔夜之後會醒酒而導致醉駕的;等等。

3、參考型別:醉駕案件情節輕微或者顯著輕微的,主要涉及以下六種情形:一是挪動車位型。該型別的被告人駕駛車輛的目的並非在道路上行駛,而是為了挪動車位。被告人由他人駕車送回小區停車場,因他人未將車位泊好,被告人挪動車位剮擦別人車輛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發,有的甚至是應停車場保安人員的要求挪動車位,且未發生危害後果。二是救治病人型。該型別的被告人為送生病的家人去醫院急診或者趕去醫院陪同家人急診而醉駕,均未發生交通事故。三是睡覺休息型。該型別的被告人在行駛一段距離後主動放棄醉駕,靠邊停車睡覺。四是隔時醉駕型。該型別的被告人飲酒後將車停放在飯店門口,間隔數小時或隔夜回飯店取車駕駛,但血液酒精含量仍達醉駕標準。五是尚未駛出型。該型別被告人在道路上準備駕駛尚未駛出時即被查獲。六是被醉駕追尾型。該型別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較低,雖發生交通事故,但對方亦醉駕且負事故全部責任。

二、醉駕行政處罰

同時醉酒駕駛還需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91條的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首先可以確定的是由於醉駕已經入刑因此是屬於刑事案件,其次,醉駕的將會移送到檢察院,然後是由檢察院提起公訴,當然最後就是法院進行審理判決了。如果大家還有疑問的話可以諮詢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