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棄工傷認定的程式是怎樣的?
放棄工傷認定的程式是: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傷認定並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發生爭議,在依法定程式處理期間的;
(2)需要有關部門對相應事故的結論為依據,而有關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
(3)由於其他不可抗力導致工傷認定決定難以作出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2、工傷認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請人提供新的證據後,恢復工傷認定程式。工傷認定中止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經進一步調查核實,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終止工傷認定,並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終止通知書》。
二、職業病鑑定的程式是怎樣的
職業病鑑定程式:
1、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鑑定。
2、當事人申請職業病診斷鑑定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職業病診斷鑑定申請書;
(2)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3)材料;
(4)其他有關資料。
3、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鑑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
4、省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為最終鑑定。
5、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由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應當在受理鑑定之日起60日內組織鑑定。
6、職業病鑑定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在司法實踐中,職工因工傷受到傷害是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的,並且在已經工傷認定的情況下,當事人認為工傷認定程式是違反的,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是可以申請重新進行認定的,但如果申請放棄工作認定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