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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期限超過怎麼辦

工傷認定 閱讀(3.23W)

工傷認定期限超過怎麼辦

按照法律的規定,一般用人單位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的,此時規定的期限為事故發生後的30日。不過要是受傷職工提出認定申請的話,則期限為事故發生之後的一年內。但也經常出現錯過了工傷認定期限的情況,那現實中工傷認定期限超過怎麼辦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工傷認定期限超過怎麼辦

是否超過了一年的期限就不能認定工傷,不能主張合法權益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工傷案件屬於一種特殊的人身傷害案件。按照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在上位法有不同規定時應當適用上位法。在《民法通則》中規定,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一年。如果用人單位一直在負責勞動者的治療,勞動者知道權利被侵犯是在單位停止對勞動者的治療時開始。因此,如果沒有超過《民法通則》規定的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法律應當保護其合法的權益。勞動者可以要求勞動仲裁部門出具不予受理的決定書,然後向法院提起工傷賠償訴訟,由法院作出工傷認定,判定勞動者獲得應有的賠償。

二、工傷認定機構是哪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工傷認定應當由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

在現階段,各地統籌地區不是按統一的行政級別設定的,而是根據具體情況設定的。這一點必須明確。根據有關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如自治州、地區行署等地的統籌層次,由各省、自治區確定。需說明的是,直轄市實行的是省級統籌,但其不承擔工傷認定的具體事項。為此,《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3款規定,應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的工傷認定,按照屬地原則由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

從性質上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如果有關個人或者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這樣規定有利於保護工傷職工和所在企業的利益。

從原則上來說,要是工傷認定期限超過的話,一般認定部門就是不會再受理認定申請了。而這對受傷職工來講就是很不利的,實踐中,經常有單位故意拖延認定時間,導致認定超期,這無疑是對受傷職工利益的侵犯。面對這樣的情況,受傷職工其實可以自己向相關部門提出認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