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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落不明認定工傷死亡

工傷認定 閱讀(2.85W)
下落不明認定工傷死亡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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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被告下落不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離開最後住所地沒有音訊的情況。但在審判實踐中,如何認定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各地法院適用標準並不一致。

由於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在法院公告送達法律文書和缺席審理的情況下,該方當事人事實上喪失了答辯權、舉證權、質證權、反訴權、上訴權等訴訟權利,在嚴格的問責機制下,法官一般都會要求原告提供對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公告送達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一百八十三條宣告失蹤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