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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是多長時間

工傷認定 閱讀(1.79W)

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有以下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

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是多長時間

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不予申請工傷認定的,勞動者可以在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發生工傷後,勞動者應當向單位提出要申請做工傷認定,如果單位在一個月內沒有申請,那麼勞動者可以自行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認定書出來後,確認為工傷的,工傷勞動者傷情穩定後,可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需要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影印件,完整的病歷材料,身份證原件和影印件以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工傷認定完畢,經治療終結或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可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人可以是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受理機構是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時應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醫療的有關材料。社群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對用人單位的申報時限要求較短,主要是為了加強對用人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管,便於有關證據的蒐集與分析,儘快查明事情的真相,及時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工傷認定是一種行政行為,須由有關行政部門負責。在我國,負責社會保險工作的行政部門是社會保障部門,從事工傷保險具體事務管理的單位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了建立相互監督制約的機制,條例將工傷認定的權力授予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