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時效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工傷認定 閱讀(3.19W)

工傷認定時效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工傷認定時效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工傷認定時效性的規定分別為:發生事故後30日內申報工傷認定的申請。勞動部門60日內作出決定;勞動部門10日內送達認定書;不服認定結果的在60天內和15天內對認定和鑑定申請複議。由於勞動者的病情和傷情有可能發生變化,建議建造進行認定鑑定和複議。具體如下所述: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本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報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工會組織在1年之內,也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在1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申請工傷認定的從業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從業人員所在單位,同時告知勞動能力鑑定的申請程式。

3、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工傷認定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認定和行政複議的申請可由勞動者本人、親屬和勞動者所屬單位提起,有異議或受阻礙的,可提起訴訟。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寫在認定書上。

勞動仲裁申請時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對工傷認定不服起訴時效

工傷認定是60天,傷殘鑑定是15天。先向上級勞動部門申請複議,如果仍有異議可以申請行政訴訟。工傷認定決定書:如對本認定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60曰內向市人民政府或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起行政複議;也可自接接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起止時間怎麼算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主旨在於保護受害職工的合法權益,該條所規定的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起算點應為事故傷害實際發生之日,而不僅僅是事故發生之日。從該條文的行文和立法本意看,著重點應在傷害事實的發生時間,而不是簡單的事故發生時間。

受傷害人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實際傷害事實發生的時間往往不一致,結合事故發生的實際,一般存在以下兩種特殊情況:1、受害職工所受的傷害具有一定的潛伏期和隱蔽性,在事故發生之時,並沒有表現出來一定的傷害後果,經過一段時間,疾病發生病變或者加重才表現出受傷害的結果。在這種情況下,本著保護受害職工合法權益的宗旨,應以疾病發作並被醫院確認的時間為實際傷害結果發生之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作為受害職工的原告應提供證據證明被醫院確診的傷害結果確係因涉案工傷事故所致。2、在事故發生之日,受害職工所受的傷害表現出一定的後果(比如本案的左距骨陳舊性骨折的診斷),但是隨著治療,疾病症狀並沒有減輕,反而加重(比如本案的左下肢深靜脈血栓的診斷)。受害職工欲對加重後果申請工傷認定,需要證明其加重後果是由事故引起。

綜合上面所說的,我國對於工傷的認定是有時間限制的,必須要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申請,這樣勞動部門才會更快的受理此案件,工傷認定是越早做越好,但對於工傷鑑定就必須要等到病情穩定的之後才能做,所以,不同的認定,處理的方式也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