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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超過1年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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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超過1年怎麼辦

法律中規定的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最長為1年,這就要求當事人儘快的提出申請,以免給自身造成不利的損失。那實踐中,如果工傷認定超過1年怎麼辦呢?相信也有不少人遇到過這樣的情況,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為大家做詳細解答吧。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法條規定了受傷害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期限。通觀整個《工傷保險條例》,再無其他法條規定該申請期限可以中止、中斷或延長。因此,應當認定1年的申請期限屬除斥期間,原告的起訴明顯已超過了法定的申請期限,不論存在何種原因,被告不應受理其申請。

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工傷保險條例》之所以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法定期限,一方面是為了敦促勞動者儘快行使權利,如遇到單位關閉、破產等情況,很可能使勞動者喪失獲取工傷待遇的權利;二是避免產生工傷認定爭議,如因時間流逝造成證據滅失。勞動關係是工傷認定的前提,原告在受傷後因與y公司在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問題上存在爭議。原告就勞動關係糾紛不間斷的提請仲裁、訴訟,根本目的也是為了工傷認定,待勞動關係確定後並無拖延的向被告申請工傷認定,應當予以受理。苛求原告必須在1年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不僅是對法條原文的限縮解釋,而且違背了該法條的立法本意。

如果工傷認定超過一年,應當先到當地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勞動局會以超過1年時效為由不予受理,並給當事人一份《不予受理通知書》,再到勞動局申請仲裁,勞動局也不予受理,然後以交通事故評殘標準進行傷殘鑑定,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起訴, 然後法院會看廠方的意見,如果廠方同意按工傷保險待遇賠償,法院則會委託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按工傷評殘標準進行鑑定,按工傷保險待遇判決;如果廠方同意按提供勞務者受害糾紛處理,法院則直接按提供勞者受害責任糾紛判決。

實踐中,針對不同的申請主體,法律中規定的工傷認定申請時限不一樣,但最長的也就是事故發生後的1年時間。那要是工傷認定超過1年怎麼辦?由於工傷認定申請時限不存在中斷、中止的情況,因此要是不小心超過了規定時間,在提出認定申請也是不會被受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