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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申請工傷認定何時可以開始?

工傷認定 閱讀(2.7W)

個人申請工傷認定何時可以開始?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單位應當在職工受傷後一個月內幫助其申請工傷認定,這也是單位的責任,可是現實生活中,有些單位無故拖延,遲遲不肯進行工傷認定,這個時候,職工本人也可以用個人名義申請工傷認定,那麼,個人申請工傷認定何時可以開始?下面我們跟隨小編了解下相關知識吧。

一、個人申請工傷認定何時可以開始?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工傷認定的程式是怎樣的?

1、申請登記

(1)申請人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都有權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登記,並領取《工傷認定申請表》等有關須知和材料。

市、縣級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2)申請時間

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發生工傷之日或者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

2、稽核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申請人上報的材料進行稽核,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1)工傷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出具《提交補正材料通知書》;

(2)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關係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

3、受理

(1)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或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則予以受理,並開具《受理通知書》;

(2)經審查申請人提供的材料 不符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範圍的, 則書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4、調查核實

(1)根據需要對申請人上報的材料存有疑問的,則進行調查核實;

(2)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傷發生爭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開出《舉證通知書》,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5、行政決定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為工傷的行政決定。

6、送達

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三、申請工傷認定需要哪些資料?

單位和個人申請工傷鑑定須提供: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受傷害職工的身份證影印件;

3、勞動合同文字影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4、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及初次治療病歷影印件。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通過上面這篇文章,小編告訴了大家個人申請工傷認定何時可以開始。按照規定,單位沒有申請的,個人可以在遭遇人身傷害後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通常情況下,個人經過醫療機構的治療後,就可以申請了,申請工傷認定的時候,注意收集好相關資料,如果收集證據材料存在困難的,單位有舉證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