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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糾紛走哪些程式

工傷賠償 閱讀(3.18W)
工傷賠償糾紛走哪些程式

一、工傷賠償糾紛走哪些程式?

1、進行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於1年內提出申請。

2、對工傷認定不符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3、傷情相對穩定後,如果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鑑定內容包括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自理障礙。

4、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5、根據傷殘鑑定的等級,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賠付。

二、處理工傷糾紛需要遵守哪些原則?

1、合法原則,首先,工傷保險爭議處理的內容必須合法,承擔工傷保險爭議處理職能的機構或人員,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正確認定是否屬於工傷以及應享受怎樣的工傷待遇,從而維護法律的尊嚴。其次,工傷保險爭議處理的程式必須合法,即處理機構如何組成、處理工作如何進行,都必須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

2、公正原則,工傷保險爭議的雙方當事人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因此,爭議處理機構在處理工傷保險爭議時,必須秉公執法,一視同仁,公平、公正地處理工傷保險爭議。

3、及時處理的原則,對工傷保險爭議的及時處理,有利於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享受到工傷保險待遇,使工傷職工的生產能力以及正常生活得到保障,從而有利於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三、工傷傷殘鑑定賠償由誰支付

工傷傷殘鑑定賠償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共同支付賠償,但是若單位沒有繳納工傷保險,由單位承擔所有賠償。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四、工傷索賠時間限制是什麼

工傷索賠時間限制如下:

1、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工傷認定以後,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經勞動仲裁委員會認定成工傷,然後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確定工傷傷殘等級的,以上就是關於工傷賠償糾紛走哪些程式的相關介紹。本篇文章內容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如果還存在疑問的話,可以點選下方“立即諮詢”按鈕與專業律師進行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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