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工傷賠償>

工傷發生的原因是否影響賠償?

工傷賠償 閱讀(1.41W)
工傷發生的原因是否影響賠償?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為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工傷發生原因是否影響賠償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

工傷致殘的賠償數額問題,嚴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的有關規定辦理即可。工傷發生原因因該是不影響賠償數額的,但在幾方面影響賠償:

1.關於傷殘補助金和傷殘津貼的標準問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35條的規定:傷殘補助金和傷殘津貼的數額,都是根據受傷者受傷前月工資的一定比例進行計算。在這裡,月工資的多少直接影響著傷殘補助金和傷殘津貼的數額的決定。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裡所說的月工資,是指受傷者受傷時正常工作的月工資,而不是指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2、關於一次性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問題。《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必須注意,這一規定不是呆板的,而是靈活的。也就是說,究竟是按月發放,還是一次性發放,由受傷職工自己決定,而不是由用人單位決定,也不是由法院決定。關於這個問題,勞動部1996年8月12日就《關於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27條的規定解釋說:“領取傷殘撫卹金的受傷職工或其親屬,自願一次性領取傷殘撫卹金的,可以一次性計發,然後終止工傷保險合同。”2003年公佈的《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第2款也規定:“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這說明,法律把主動權交給了工傷者自己。因此,在工傷賠償的民事訴訟中,法院應當主動徵求工傷致殘者的意見,然後決定是按月發放還是一次性計發。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可以點選“諮詢我”線上諮詢,律師為您解決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