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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肺癌可以算工傷嗎?

工傷糾紛 閱讀(2.26W)

一、教師肺癌可以算工傷嗎?

教師肺癌可以算工傷嗎?

教師肺癌可以算工傷需要看是否是因為工作原因所導致的肺癌,只有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十五條,且不具備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才能認定為因工受傷。關於生病可以認定為因工受傷的情況只有兩種:第十四條第四項患職業病的;第十五條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肺癌既不屬於職業病,因此不能認定為因工受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其他的法律條文規定,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教師這個行業是非常的辛苦的,他們培養了很多的具有知識的人員,為祖國做出了非常大的貢獻,但同時也有可能因為工作原因導致自己的身體也出現非常大的隱患,甚至是導致癌症的爆發,所以此時是可以認定成工傷的,但必須是因為工作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