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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得肺結核病假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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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師得肺結核病假規定有哪些?

教師得肺結核病假規定有哪些?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二、《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後工作人員假期工資計發問題的通知》

(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固定工資部分加按國家和省規定比例計算的活工資部分,下同)全額發給。

(2)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基本工資中固定工資部分(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職員為職務工資、技術工人為技術等級工資、普通工人為等級工資、運動員為體育基礎津貼,機關技術工人為崗位技術等級工資、普通工人為崗位工資,下同)按90%計發,活工資部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構成中的津貼、機關工人工資構成中的獎金,下同)按90%以下(含90%〉的比例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資全額發給。

(3)病假超過六個月,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固定工資部分按70%計發,活工資部分按70%以下(含70%)的比例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固定工資部分按80%計發,活工資部分按80%以下(含80%)的比例計發;工作年限滿二十年及以上的,固定工資部分按90%計發,活工資部分按90%(含90%)以下的比例計發。

以上就是教師病假的相關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教師可以按照上述規定的標準來主張病假情況,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學校或者當地的教育部門,如果對相關認定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複議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