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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X與昭通市XXXX板煤礦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工傷糾紛 閱讀(2.02W)

上訴人(原審原告)謝X,男。

謝X與昭通市XXXX板煤礦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遲XX,北京XX律師。

委託代理人程隆銀,北京XX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昭通市XXXX板煤礦。

法定代表人覃X,系該煤礦銷售經理。

委託代理人唐X,雲南XX律師。

上訴人謝X因與上訴人昭通市XXXX板煤礦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不服昭陽區人民法院(2014)昭陽民初字第146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確認的事實是:謝X系XX板煤礦的職工。2013年9月28日,謝X在XX板煤礦井下現場指揮工人作業時,因頂木突然倒下將其左大腿打傷。在昭通市中醫院住院治療38天,經診斷為左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經昭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經昭通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九級傷殘,未達到護理等級。XX板煤礦向昭陽區工傷保險基金繳納工傷保險費72000元,費款所屬時期為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謝X在昭通市XX醫療保險管理局報銷的工傷保險,已全部支付給XX板煤礦,謝X已向XX板煤礦領取了1200元。謝X與XX板煤礦勞動爭議一案經昭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一、解除申請人謝X與被申請人昭通市XXXX板煤礦之間的勞動關係;二、由被申請人昭通市XXXX板煤礦支付申請人謝X工傷保險待遇共計

123958元(其中:1.停工留薪期工資3145元×3個月=9435元;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145元×13個月=40885元;3.車費150元;4.煤礦企業支付一次性賠償金37744元×2=75488元;5.扣減被申請人已支付申請人生活費2000元)。三、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謝X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要求XX板煤礦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23809.67元。

原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謝X與XX板煤礦之間存在勞動關係,謝X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在昭通市XX醫療保險管理局報銷的工傷保險待遇,已全部支付給XX板煤礦,故謝X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XX板煤礦支付。謝X已向XX板煤礦領取的2000元,應當從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裡予以扣除。謝X、XX板煤礦雙方均同

意解除勞動關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確認。謝X主張其月工資收入5000元,無證據提交,綜合案件情況,按照2013年昭通市城鎮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40880元,月收入3407元為標準計算。謝X主張的一次性傷殘賠償金,《雲南省煤礦安全事故傷亡賠償暫行規定》已作出相應規定,應予支援。謝X應當享受以下工傷保險待遇:1.停工留薪期間工資3407元/月×4.5月=15331.50元;2.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407元/月×9月=30663元;3.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407元/月×13月=44291元;4.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407元/月×3月=10221元;5.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天×38天=3800元;6.交通費150元;7.勞動能力鑑定費300元;8、一次性傷殘賠償金40880元/年×2年=81760元,以上共計186516.50元,減去已支付的2000元,為184516.50元。司法鑑定費1300元以及司法鑑定後續治療費15000元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謝X可待醫疔費實際產生後,另行主張。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四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雲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三十九條、《雲南省煤礦安全事故傷亡賠償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一、解除謝X與昭通市XXXX板煤礦的勞動關係;二、昭通市XXXX板煤礦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超三十日內為謝X補繳養老保險費(從2011年3月至2014年2月,具體數額以社保部門核定為準,勞動者負擔部分由謝X承擔,用人單位負擔部分由昭通市XXXX板煤礦承擔。)三、昭通市XXXX板煤礦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謝X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共計人民幣184516.50元;四、駁回謝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

10元,由昭通市XXXX板煤礦承擔。

謝X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第三、四項,維持第一、二項,按照5000元/月本人工資計算上訴人停工留薪期間工資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判決煤礦支援上訴人因取出左股骨內固定物所需後續治療費及鑑定費。其上訴理由是: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三十七條規定,上訴人的月工資為5000元,煤礦不提供自己保管的工資花名冊,應承擔不利後果,應按上訴人主張計算停工留薪期間工資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根據人損司法解釋第十九條規定,根據醫療證明或鑑定結論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上訴人待骨折完全癒合後,必須取出左股骨內的固定物,該費用必然會發生,由XX板煤礦賠償後續治療費及鑑定費合理合法。

昭通市XXXX板煤礦亦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改判原判第三項,判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鑑定費(勞動能力)由社保機構支付給謝X。上訴人支付謝X停工留薪期間工資15331.5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44291元,合計59622.50元,扣除上訴人已支付的2000元,上訴人實際應支付57622.50元。其上訴理由是:1.原審認定與本案事實不符,適用法律錯誤。按照《雲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九條: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由有關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及工會派人組成,並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謝X雖在煤礦受傷,但並無煤礦安全監察局對謝X工傷事件認定為安全事故的檔案,一審判決上訴支付謝X一次性傷殘賠償金81760元無法律依據;2.上訴人已經為謝X辦理了工傷保險,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鑑定費應由社保機構予以支付,不應判決上訴人支付。

在本案二審訴訟中,謝X、煤礦對原審認定的事實無議外,對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歸納訴辯雙方主張,本案的爭議焦點是:1.謝X主張以5000元/月計算其停工留薪期間工資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其主張的後續治療費、鑑定費是否應予支援;2.一審判決昭通市XXXX板煤礦向謝X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一次性傷殘賠償金是否恰當。

針對以上爭議焦點,評判如下:

(一)關於謝X主張以5000元/月計算其停工留薪期間工資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其主張的後續治療費、鑑定費是否應予支援的問題。

本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謝X上訴主張應按照5000元/月本人工資計算其停工留薪期間工資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但未提交證據證明,原審以2013年昭通市城鎮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40880元,月收入3407元為標準計算謝X的停工留薪期間工資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合理、恰當。謝X上訴認為後續治療費和鑑定費應予支援,本院認為,謝X主張的後續治療費尚未實際產生,其可待費用實際產生時另行主張,且謝X因公受傷,本案系工傷保險糾紛,並非一般的侵權責任糾紛,故謝X依據昭通市第一人民醫院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鑑定費發票,主張XX板煤礦賠償其因鑑定支出鑑定費1300元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二)關於一審判決昭通市XXXX板煤礦向謝X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一次性傷殘賠償金是否恰當。

昭通市XXXX板煤礦上訴認為其已為謝X辦理了工傷保險,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由社保機構予以支付,原審判決其支付不當。本院認為,一審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對一審法院依職權向昭通市XX醫療保險管理局調取的謝X工傷保險報銷證明無異議,能夠認定昭陽區醫療保險管理局已向XX板煤礦支付了謝X工傷保險待遇65612.47元,故原審判決XX板煤礦向謝X支付社保機構已向勞動者支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並無不當,XX板煤礦的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關於一次性傷殘賠償金的問題,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8年12月11日下發的《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第二條和第十三條的規定,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各類煤礦(包括與煤炭生產直接相關的煤礦地面生產系統、附屬場所)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事故類別分為頂板、瓦斯、機電、運輸、放炮、水害、火災及其他。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1號)《雲南省煤礦安全事故傷亡賠償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發生煤礦安全事故後,事故傷亡人員或者其家屬除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本省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外,還有權按照本規定要求煤礦企業支付一次性賠償金”。謝X在XX板煤礦井下現場指揮工人作業時,因頂木突然倒下將其左大腿打傷,屬於頂板安全事故,依據《雲南省煤礦安全事故傷亡賠償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謝X有權獲得一次性賠償金待遇,原判支援一次性賠償金待遇40880元/年×2年=81760元並無不當,XX板煤礦上訴認為依照《雲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謝X雖在煤礦受傷,但並無煤礦安全監察局對謝X工傷事件認定為安全事故的檔案,一審判決其支付謝X一次性傷殘賠償金81760元無法律依據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元,由謝X承擔5元,昭通市XXXX板煤礦承擔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判決自送達之日起生效。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履行期限屆滿後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本案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二年。

審判長王碧

審判員李巨集

代理審判員嶽繪達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