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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待遇糾紛賠償的程式是怎樣的

工傷糾紛 閱讀(1.83W)

在改革開放制度的實施過程中,南方城市在上世紀九十年代有大量的勞動者進行外出務工,當時因工受傷的情況多有發生。現在隨著法制制度的健全,大量勞動者應當學會維護自己的合法工傷待遇。廣大群眾在進行工傷賠償糾紛的過程中應當按照法定程式進行處理,其中就包括個人資訊材料準備以及申請工傷鑑定的注意事項等內容。

工傷待遇糾紛賠償的程式是怎樣的

一、工傷賠償糾紛的處理程式

1、進行工傷治療;

2、委託律師全程代理;

3、申請工傷認定;

4、申請工傷鑑定(勞動能力和自理能力鑑定);

5、確定賠償專案及賠償數額;

6、進行工傷保險理賠;

7、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

工傷賠償標準

工傷賠償標準(工傷保險待遇標準,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

二、醫療保險待遇

(一)醫療費 第29條第3款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簽有服務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二) 伙食補助費 第4款

1、標準: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 住院期間。

(三)食宿交通費 第4款

1、標準: 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要求:(1)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

(四)康復治療費 第6款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1)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2)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五)輔助器具費 第30條

1、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2)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 第31條

1、標準: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2)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七)生活護理費 第31條

1、標準:完全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已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八)工傷復發的費用 第36條

1、標準: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2、要求: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

三、傷殘保險待遇

(一)傷殘補助金

1、標準:一級 2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級 22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級 20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級 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1)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醫療待遇。(2)致殘被鑑定一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3)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

(二)傷殘津貼

1、標準:一級 本人工資的90% ; 二級 本人工資的85% ;三級 本人工資的80% ;四級 本人工資的75%。

2、要求:(1)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2)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3)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4)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傷殘補助金

1、標準: 五級 16個月的本人工資 ;六級 14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

(四)傷殘津貼

1、標準:五級 本人工資的70% ;六級 本人工資的60%。

2、要求:(1)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2)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3)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五)工傷醫療補助金及傷殘就業補助金

1、標準:五級、 六級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六)傷殘補助金

1、標準:七級 12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 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 8個月的本人工資 ;十級 6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

(七)醫療補助金及傷殘就業補助金

1、標準:七級、八級、九級、十級 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八)傷殘津貼 第43條

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

四、工亡保險待遇 第37條

(一)喪葬補助金

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4、 供養親屬範圍: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5、 申請供養親屬撫卹金條件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有下列情形之一: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

(3)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

(4)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週歲的;

(5)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週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週歲的;

(6)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週歲的;

(7)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週歲的。

6、 停止享受撫卹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滿18週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標準: 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要求:(1)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 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 ;(2)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 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喪葬補助金、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卹金的待遇。

在勞動者進行維護權益的過程中若是有不清楚的可以及時詢問相關專業人士。同時在勞動者進行工傷鑑定的過程中,應當實事求是說明自己的傷情,嚴禁虛報假報,否則將沒有相應的工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