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工傷糾紛>

工傷糾紛屬於矛盾糾紛的種類

工傷糾紛 閱讀(2.82W)
工傷糾紛屬於矛盾糾紛的種類

工傷糾紛是由於在勞動關係中擬定為工傷所引起的糾紛行為,根據社保法及工傷保險條例,產生工傷糾紛時候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即勞動爭議仲裁、民事訴訟或協商解決。 要求仲裁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申請。對勞動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勞動爭議未經仲裁程式的,當事人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訴。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發生矛盾糾紛時




    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成為法人代表後,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進行的民事行為所承擔的責任都由法人承擔。但行使與法人代表身份無關的民事行為而承擔的責任由自己承擔,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權違法法律法規存在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六種情況:



    (1)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早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這些非法行為仍然由法人來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責任,法律並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等處罰,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資訊,在上文中也回答了濟南監理公司法人的權利是什麼,我國的公司法也是規定了企業在建立和運營中的行為,如果觸犯了法律的規定,也必將會受到相應的懲罰,在這裡也是希望各位法人,能夠承擔起相應的責任,讓公司的各項行為做到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