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工傷鑑定>

工傷鑑定監督由誰來執行

工傷鑑定 閱讀(1.46W)

工傷鑑定監督由誰來執行

其實,工傷鑑定也是屬於司法鑑定當中的一種類別。既然涉及到我國的司法建設,那麼就必須保障其公平、公正的原則。要做到這一點,不能僅僅依靠鑑定部門的自我要求,還是需要各種的監督機構和法規來進行約束的。下面,小編就詳細為大家介紹一下工傷鑑定監督由誰來執行?

一、工傷鑑定監督由誰來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95號《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中規定:

第四條 司法鑑定管理實行行政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機關對司法鑑定機構及其司法鑑定活動依法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檢查。司法鑑定行業協會依法進行自律管理。

第九條 司法部負責全國司法鑑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十條 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委託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協助辦理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有關工作。

第十二條 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監督指導司法鑑定行業協會及其專業委員會依法開展活動。

我在實際工作中碰到的,司法鑑定機構的上級主管單位,包括地區的司法局,上級的司法部,及本地區的司法鑑定業協會。並不包括中級法院。

二、工傷鑑定結果能做假嗎?

是不能造假的。在傷殘鑑定時是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要求三到五名專家共同鑑定的。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鑑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我國的工傷鑑定監督一般是有當地的司法局、和司法鑑定業協會來進行監督的。如果真的發現工傷鑑定的結果受到人為操作的影響的話,那麼,相關的人員都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情況嚴重的話,鑑定機構甚至有可能被吊銷鑑定資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