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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由公安機關來鑑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應當對人身損傷程度和用作證據的痕跡、物證、致傷工具等進行檢驗、鑑定。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鑑定,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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