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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行政複議申請書是什麼

婚姻登記 閱讀(3.28W)

婚姻是人生大事,總所周知,結婚要去民政局登記結婚證,但有時候婚姻也會出錯,民政部門有時會把婚姻登記弄錯了,這時若是人民群眾對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做出的具體行為感到不滿時就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下面小編就來說說婚姻登記行政複議申請書是什麼。

婚姻登記行政複議申請書是什麼

一、婚姻登記行政複議申請書是什麼

《行政複議法》

第十二條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縣級民政部門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離婚登記、撤銷婚姻等行為是以民政部門的名義做出的,所以當事人既可以向該民政部門所屬的縣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民政部門,即地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複議。

二、行政複議申請書是什麼

1.行政複議的申請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依法請求行政複議機關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以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意思表示。由於行政複議實行不告不理原則,即行政相對人不申請複議,複議機關不能主動進行復議,因而行政相對人的複議申請是行政複議的前提和基礎。

2.申請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複議申請應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應當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應當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應當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依據。

(4)應當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受理範圍。

(5)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議。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11條的規定,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向複議機關提交行政複議申請書。複議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行政複議程式正式啟動。

行政複議有利於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正當的行為,更加有利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起到監督機關部門依法行使職能,不濫用權力,若你對此還有什麼疑問,可以諮詢相關律師瞭解更多具體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