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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職工工傷鑑定在什麼醫院

工傷鑑定 閱讀(1.91W)

在我國職工工傷鑑定在什麼醫院

雖然工傷認定和工傷鑑定都是和職工本人在醫院的治療以及各種化驗單有著緊密的聯絡,但是我國設立的有專門的部門,對工傷員工的工傷情況進行勞動能力等級鑑定的,也就是所謂的工傷鑑定。可是生活中有多數的人都覺得醫院就可以進行工傷鑑定。下面我們要了解的就是在我國職工工傷鑑定在什麼醫院?

一、在我國職工工傷鑑定在什麼醫院?

醫院是不能做工傷鑑定的。

1、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提前通知工傷職工進行鑑定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材料。工傷職工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到指定醫院參加現場鑑定。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勞動能力鑑定(工傷傷殘等級鑑定)是由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並由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結合《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的規定做出鑑定結論。

3、工傷職工可以結合自己的傷情比對《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的相關條文,對自己的傷殘等級進行估算。

4、如果申請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可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5、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撥打12333諮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二、【工傷保險條例解讀】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鑑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鑑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通過小編的介紹,相信大家可以得知,做工傷鑑定的時候,不需要考慮工傷鑑定在什麼醫院,因為工傷鑑定和在什麼醫院根本就沒有關係,況且醫院根本就不具備工傷鑑定的資格。不管當事人在哪一個醫院治療,最後申請工傷鑑定的部門都是當地勞動能力鑑定部門,如果有什麼具體細節還是不懂的話,可以打電話諮詢當地的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