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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需要醫生出具什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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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需要醫生出具什麼證明?

在進行工傷賠償之前,勞動者需要出示相關的工傷鑑定證明。工傷鑑定往往由相關機構做出,在一定的時間內會下發至勞動者手中。除此之外,在工傷鑑定時還需要醫生開出相關的證明。下面就隨小編一起來看看工傷鑑定需要醫生出具什麼證明吧。  

工傷鑑定需要醫生出具什麼證明?  

醫生只負責治療和出具診斷書,工傷認定由當地人社局下屬的工傷科負責。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工傷鑑定需要醫生出具什麼證明這個問題主要從勞動者的個人角度出發。一般情況下來說,醫生只需要治療以及開出診斷書即可。患者的傷殘鑑定或者工傷鑑定等一般都由專業的機構開出,並進行相關鑑定,由鑑定部門進行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