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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需要醫生出具什麼證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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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需要醫生出具什麼證明嗎?

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因為工作原因受到傷害,需要申請工傷認定。工傷鑑定申請需要勞動者提供各種證明材料,到社會保障局進行鑑定。按照國家規定,鑑定材料必須按照要求準備齊全,缺一不可。那麼工傷鑑定需要醫生出具什麼證明嗎?

醫生只負責治療和出具診斷書,工傷認定由當地人社局下屬的工傷科負責。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鑑定傷殘等級程度。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受理。

通過上述資料的閱讀,相信大家對“工傷鑑定需要醫生出具什麼證明嗎”這一問題已經清楚瞭解。工傷鑑定需要提交的材料中包括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證明。這兩項材料由醫院開具,大家在進行工傷認定時,切記不要丟失重要材料和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