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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後停發工資嗎?

工傷鑑定 閱讀(1.04W)

工傷鑑定後停發工資嗎?

在工傷事故發生後用人單位除了不得無故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外,還應按照平時發放工資。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對於工資的發放存有爭議,特別是勞動者在做過工傷鑑定後,有不少的用人單位認為只要勞動者不上班就無需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那麼工傷鑑定後停發工資嗎?具體的答案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解答,請繼續往下了解吧。

一、工傷鑑定後是否停發工資

是否發放工資需根據停工留薪期是否期滿確定。停工留薪期一般在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中有明確說明。若工傷職工還處於停工留薪期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按原工資待遇支付工資,原工資是指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停工留薪期已期滿: 如勞動者構成七至十級傷殘:則勞動者應當恢復上班提供勞動,若未上班的則,用人單位可不發放工資。

如構成五六級傷殘:應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勞動者有在安排的工作上崗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資。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不用額外支付工資。

如構成一至四級傷殘:則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此時應享受工傷賠償待遇。用人單位可不用額外支付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殘津貼,未繳納工傷保險的,則有用人單位支付。

二、相關法律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如果還在停工留薪期的話用人單位必須按時支付勞動者工資,如果已經超過時限則需根據具體的傷殘程度而定。故而各位當事人可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來判定是否能獲得工資,如果能各用人單位無權拒絕支付這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