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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主要看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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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主要看什麼材料?

一、工傷鑑定主要看什麼材料?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第八條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影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影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

(四)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治療康復的期間,稱為停工留薪期,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和補貼、獎金,與上班同樣),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二、鑑定程式

第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第八條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影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影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

(四)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稽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鑑定,並在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傷情複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第十條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視傷情程度等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與工傷職工傷情相關科別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鑑定。

第十一條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提前通知工傷職工進行鑑定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材料。工傷職工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現場鑑定。對行動不便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可以組織專家上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組織勞動能力鑑定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工傷職工的身份進行核實。

工傷職工因故不能按時參加鑑定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同意,可以調整現場鑑定的時間,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相應順延。

第十二條 因鑑定工作需要,專家組提出應當進行有關檢查和診斷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檢查和診斷。

第十三條 專家組根據工傷職工傷情,結合醫療診斷情況,依據《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國家標準提出鑑定意見。參加鑑定的專家都應當簽署意見並簽名。

專家意見不一致時,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確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

第十四條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的基本資訊;

(二)傷情介紹,包括傷殘部位、器官功能障礙程度、診斷情況等;

(三)作出鑑定的依據;

(四)鑑定結論。

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確定了勞動關係後,雙方也是需要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同時用人單位也是需要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如果在工作期間勞動者發生了意外情況導致工傷事故發生後,也是可以通過工傷保險來索要賠償,同時會根據工傷鑑定等級來確定賠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