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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工傷傷殘鑑定等級是怎麼鑑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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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工傷傷殘鑑定等級是怎麼鑑定的?

在現代,有很多人在工作中會受傷,受傷的情節有輕有重,現在給大家講講關於無錫工傷傷殘鑑定等級是如何規定的,遇到這類的事情又該如何處理,還要視情節的輕重,如果情節輕,可以採取自行治療,如果情節重,那麼就要申請工傷認定,並讓其進行相關的賠償。

無錫工傷傷殘鑑定等級是如何規定的

各市(縣)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現就我市貫徹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工傷保險實施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內《條例》規定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依照《條例》規定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

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自2005年4月1日起,為全部僱工辦理工傷保險。

二、工傷保險統籌層次暫按現行統籌範圍實施,逐步實行全市統籌。

三、工傷保險費率。工傷保險費率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市本級統籌區三類行業的基準費率標準分別為:一類行業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3%;二類行業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6%;三類行業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1.2%。其他統籌地區行業基準費率由當地政府確定。

三類行業的基準費率原則上兩至三年調整一次,具體時間和標準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衛生、安全監管部門確定。

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的具體辦法由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衛生、安全監管部門另行制定。

四、工傷保險經辦經費和工傷認定所必需的業務經費,按以下專案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部門預算:

(一)工傷保險的宣傳、教育、培訓和科研費用;

(二)工傷預防費用;

(三)工傷認定相關裝置、設施購置費用;

(四)工傷認定與供養直系親屬資格調查、取證等業務費用。

上列專案費用的使用不超過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徵繳額的2%。

五、工傷認定申請。

(一)用人單位遇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工傷認定申請的,應在《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申請時限內(30日),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30日。

職工在原用人單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到現用人單位後被診斷患職業病的,由現用人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自收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一次性書面補正材料告知書20日內補正全部材料。

六、用人單位舉證。用人單位按規定承擔舉證責任時,應在收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證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舉證,不舉證的應說明其理由,逾期不提供證據也不說明理由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七、勞動能力鑑定。

(一)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全市勞動能力鑑定工作。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市勞動能力鑑定的日常工作。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可在市(縣)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辦事機構,負責本地區勞動能力鑑定的材料申報、醫學檢查和結論送達等日常工作。

(二)《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受,事故傷害的職工或童工的勞動能力鑑定費用和必要的醫療檢查費用由使用該傷害職工或童工的單位支付。

八、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按規定需要超過12個月的,用人單位應書面告知工傷職工本人是否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工傷職工需要延長的,應在12個月期滿前15日,憑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繼續治療的證明向用人單位書面提出,由用人單位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鑑定。用人單位已告知而職工個人未提出延長申請的,停工留薪期滿後,停發原待遇。用人單位未告知或未及時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鑑定的,停工留薪期滿後,繼續按月支付原工資福利待遇。

九、工傷保險待遇。

(一)職工發生工傷應按規定進行救治,並在3日內以書面或電話形式向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告。需轉外地醫療機構救治的,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提出意見並報統籌地區工傷經辦機構同意。如情況緊急,可先救治,後辦理轉診手續。

相信大家對無錫工傷傷殘鑑定等級有了一定的瞭解,情節重的話,還要確認自己是不是已經購買了工傷保險,得去社保局確認一下,現在社會,很多的單位是不認同意外保險的,此後的日子裡,如果以前的工傷復發,原先公司還應賠償相應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