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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傷殘等級鑑定去哪裡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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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傷殘等級鑑定去哪裡鑑定?

在大多數情況下,工傷事故對工傷職工來說都是第一次遭遇,對工傷認定如何辦理、工傷鑑定如何進行、工傷賠償如何申請等事項一無所知也是比較正常的,因此,工傷職工要獲得工傷賠償、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首先必須瞭解怎麼辦理工傷認定,在取得工傷認定通知書後,最重要的就是要知道工傷傷殘等級鑑定去哪裡鑑定呢?

工傷傷殘等級鑑定去哪裡鑑定?

1、工傷鑑定的申請條件

(1)申請初次鑑定(確認)的條件,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停工留薪期滿或停工留薪期內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的狀態,可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直系親屬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填報《勞動能力鑑定表》,並按規定提交相關資料。

(2)申請再次鑑定(確認)的條件,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3)申請複查鑑定(確認)的條件,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向負責初次鑑定的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複查鑑定。

已終止工傷保險關係和勞動關係的申請人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按相關的政策規定中心不予受理。

2、工傷鑑定的經辦機構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確認)實行省、市兩級鑑定(確認)。省級社會保險局勞動鑑定中心為市級勞動能力鑑定經辦機構,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同時為同級勞動能力鑑定經辦機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3、工傷鑑定申報提交資料

(1)《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確認)表》;

(2)《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告知書》

(3)工傷認定決定書或《工傷證》的影印件;

(4)被鑑定人的身份證影印件、一寸免冠近照;

(5)被鑑定人的病歷、診斷證明、理化檢驗報告、CT、X光片等診療資料的影印件;

(6)申請再次鑑定的,需提供初次鑑定結論通知書的影印件和收到初次鑑定結論通知書的有效時間證明;

(7)申請職業病鑑定的,需填寫《資訊卡》;

(8)法規、政策規定或中心根據鑑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提供上述資料的影印件時,應將原件一併送勞動鑑定經辦機構核對(核對後退持有人保管)。

綜上所述,關於工傷傷殘等級鑑定去哪裡鑑定的問題,根據相關規定,對於初次進行工傷傷殘鑑定的,應該到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辦理,對於初次鑑定有異議的,應到省級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申請再鑑定,對於初次鑑定一年後職工出現傷情變化的,應到初次鑑定的機構申請複查。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