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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出院後的護理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勞動工傷法規 閱讀(2.98W)

普通家庭一般在住院以後是不會出錢專門讓醫院的護工來護理的,所以通常也是由家中的親朋好友抽時間專門對當事人的生活進行護理的,有些因為工傷給身體造成的影響比較嚴重的這部分員工,不一定在住院期間需要有專人護理,可能出院以後沒人護理自己也是不能獨立的生活的。那麼,工傷出院後的護理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工傷出院後的護理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工傷出院後的護理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如單位未安排的護理的,單位應支付護理人員護理費。一般來說,護理人員是有固定收入的,按護理人員的收入支付護理費,如沒有固定收入的,按地區平均工資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根據上述規定,護理費賠償的支付方式為按月支付,其計算方法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又有不同。三種護理等級的區分可參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規定的“根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動五項條件”的標準,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釋規定的“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對於“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工傷保險條例》未作規定,因此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的“‘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資料確定。”以後所稱“職工月平均工資”都參照該標準。

二、工傷職工能要求哪些賠償?

除了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醫療費、輔助器具配置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康復性治療費用、工傷住院治療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的交通費、食宿費等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勞動能力鑑定費外,用人單位還需要支付工傷的職工一定的補償金:

(1)工傷住院伙食補助、外地就醫交通費及食宿費:住院工傷職工住院治療期間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由職工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經批准轉診轉院去外地就醫所需的交通費、食宿費由職工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停工留薪期工資: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單位派人護理,所需陪護費用由用人單位按協議支付。

(3)傷殘津貼:傷殘等級為五級和六級且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本人工資的70%和60%的傷殘津貼。

(4)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傷殘等級為五至十級且與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關係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以解除勞動關係時該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另外,如果用人單位應當參加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在此期間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最後小編提醒大家一點的就是,工傷出院後的護理費根據實際情況當然是可以跟公司索賠的,如果出院以後確實需要人護理基本的生活,用人單位可以選擇安排專人進行護理,或者直接給其家屬支付護理費。並且在這裡的護理費是要根據護理的具體狀況來決定的,例如是護理植物人,護理費相對就高一些。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