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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與誤工費的關係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工傷保險 閱讀(1.55W)

工傷事故最直接的除了會影響員工的人身健康狀況,最重要的是企業對外建立起來的商譽跟經濟層面也會因為這一次工傷事故可能會造成難以挽回的影響的。企業經常發生工傷事故,這樣的話肯定是會讓想要來應聘的勞動者望而卻步的。其實員工的工傷治療過程當中也是有誤工費的。可能有人還不瞭解工傷與誤工費的關係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工傷與誤工費的關係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工傷與誤工費的關係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如果認定為工傷,產生的誤工費由用人單位承擔。

2010年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發生工傷事故如何向勞動部門報告

工傷事故又稱勞動事故,有廣義、狹義之分。在狹義上,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工傷保險的業務指南中指出“工傷事故應該是指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所有用人單位的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其本質特徵是由於工作原因直接或間接造成的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除此之外,廣義的工傷事故還包括職業病。

企業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遇到特殊情況,申請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

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其親屬沒有可能提出申請,可以由本企業工會組織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待遇申請。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應當經企業簽字後報送。企業不簽字的,工傷職工或其親屬可以直接報送申請。

三、工傷索賠途徑有哪些?

1、雙方協商。勞動者因工負傷、致殘、致死後,單位或者勞動者應當向當地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在確定屬於工傷後,單位和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屬協商賠償數額和範圍。單位履行了賠償義務,受害人無須再經過其它程式。

2、申請勞動仲裁。雙方協商不了,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不再向法院起訴的裁決結果應當服從。

3、民事訴訟程式。受害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由此可見,工傷與誤工費的關係你是準確的來說就是停工留薪期的,我們所熟悉的停工留薪期其實還包括向是婚假、產假這些,當然工傷這是一種情況特殊的,所以我國規定的工傷期間的誤工費發放的時間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具體鑑定,在此期間的誤工費是百分之百全部照常發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