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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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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

工傷糾紛是由於在勞動關係中擬定為工傷所引起的糾紛行為,根據社保法及工傷保險條例,產生工傷糾紛時候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即勞動爭議仲裁、民事訴訟或協商解決。 要求仲裁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申請。對勞動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勞動爭議未經仲裁程式的,當事人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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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工傷復發確認

所謂工傷復發,是指工傷人員經治療,傷病情已穩定或相對穩定一段時間後,又在原工傷部位(傷口)出現與原工傷致病因素有關的活動性病灶和明顯體徵。需要說明的是,復發疾患需與原工傷部位有醫學上的必然聯絡或相一致性方可確認。如因工負傷致股骨頭、頸骨骨折,經治療後骨折癒合,但若干月後原工傷部位出現缺血、壞死等。
工傷人員經鑑定機構鑑定後,原傷殘部位傷情復發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區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稽核支付。傷情複雜無法核定的,由區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出具《工傷復發確認聯絡單》交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人員。由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人員向鑑定機構提出工傷復發確認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工傷復發確認申請表》;
2、《工傷認定書》;
3、《鑑定結論書》;
4、《工傷復發確認聯絡單》;
5、診療工傷的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相關材料。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