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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勞動法高溫費的規定是什麼?

高溫補貼 閱讀(1.31W)
上海勞動法高溫費的規定是什麼?

一、上海勞動法高溫費的規定是什麼?

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

上海市人社局釋出的《關於做好本市夏季高溫津貼發放工作的通知》中明確: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即夏季高溫津貼發放的條件,取決於工作場所是否為露天或室內溫度是否降低到33℃以下,而與當月的氣溫高低沒有關係。

對於勞動者工作場所的性質難以確定的特殊情況,用人單位應結合實際,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等民主管理程式,合理制定發放辦法。

此外,夏季高溫津貼應納入職工的工資總額,用人單位在發放夏季高溫津貼的同時,還應繼續做好工作現場清涼飲料的供應工作。

二、企業不發高溫補貼員工如何處理?

1、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補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補貼而減發給職工的工資。

2、員工在高溫下進行作業卻沒收到高溫補貼,可通過企業所在的村級勞動爭議調解辦公室爭取合法權益,或撥打12333投訴。有用人單位拒不發放高溫補貼的,勞動者可向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

3、因高溫補貼引發糾紛的舉證責任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以及高溫補貼發放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及高溫補貼發放情況,並至少儲存二年。

4、高溫補貼的發放標準不是一成不變的。省政府授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平均工資、消費物價指數等因素研究確定或調整。

對於此部分的職員來說,若沒有收到相應的津貼,可以向當地的有關機構舉報。但是在舉報之前,需要已經掌握了相關的證據,否則會有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之嫌。一經核實企業單位實施了違法行為,是會受到相應的處罰的。

上海市在夏季的環境溫度是比較高的,對於企業單位的職員來說,由於在此種環境之下工作對身體的損害是比較大的,故而國家機關為了使得這部分職員的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制定了上海高溫費發放標準的規定,各企業單位需要嚴格遵守,此時也是為了更好的維護我國的勞動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