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金融合同>借款合同>

關於抵押借款合同樣本

借款合同 閱讀(1.79W)

關於抵押借款合同樣本

關於抵押借款合同樣本
出借人抵押權人(以下簡稱甲方):  姓 名:  身份證號碼: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借款人抵押人(以下簡稱乙方):  名 稱:  法人代表: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友好協商一致,就乙方以 使用權提供擔保一事訂立本合同,以供雙方信守。  
第一條 抵押物基本情況  本房產座落於 ,甲方於________年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證號為: 。登記土地使用權面積為 ,用途為 用地,使用年限為________年,使用終止日期為 。  
第二條 借款金額及支付方式  借款金額:人民幣(大寫): ,小寫 元,如實際借款金額有出入,以劃款憑證為準。 甲乙雙方於本合同簽訂後15個工作日內進行抵押登記,並辦理合同項下債權公證。抵押登記和債權公證辦妥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甲方把上述借款打到乙方指定賬戶。  
第三條 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借款乙方主要用於支付工程款,整個借款期間,甲方指派專人定期監督借款資金用途,乙方給以配合。如乙方確需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甲方書面同意。  
第四條 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  
1.借款期限為 個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  
2.本合同生效日為甲方借出款項實際到達乙方指定賬戶之日。  
3.乙方指定賬戶為:  開戶名:  開戶行:  賬 號:  
3.期滿時乙方應將借款本息及其他應付費用全部結清;如乙方需續借,應提前____日提出申請,由雙方協商一致後再續簽協議;如果乙方提前還款應提前____日提出申請,在雙方協商一致並經甲方出具同意函後乙方才可以提前還款,但是已付利息不予以退還。  
4.借款年利息為: , 即每月利息為: 元。  
5.利息支付方式: 。  
6.乙方應在借款到期後將借款本金並按月將利息匯入以下指定賬戶:  開戶名:  開戶行:  賬 號:  
第五條 抵押登記  甲乙雙方於本合同簽訂後15個工作日內辦理抵押登記,乙方應協助甲方辦理完成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手續,並將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及抵押登記檔案交甲方保管。  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乙方應在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____日內協助甲方到法定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到期不償還借款的本金也不續簽借款合同,乙方構成違約,乙方除了按照合同利息約定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外,還應按借款總額每日萬分之五標準支付違約金。  
2.如乙方有任何一期借款利息未按期足額支付,即視為乙方違約,甲方可要求乙方提前清償全部債務,清償全部債務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向公證處申請強制執行證書、請求人民法院執行乙方擔保財產等。  
3.乙方違反合同約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其行為無效。甲方可視情況要求乙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並可要求乙方支付借款總額百分之十的違約金。4、乙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借款總額百分之十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第七條 乙方宣告及保證  乙方宣告及保證如下:  
一、乙方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依法成立的法人組織,具有簽訂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須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並且甲方已經獲得簽署本合同的所有必要和合法的內部和外部的批准和授權。  
二、乙方提供的與抵押物有關的一切資料、資訊均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除已向乙方書面披露的情形以外,甲方沒有任何可能影響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負債(包括或有負債)、違約行為、訴訟、仲裁事項或其他影響其資產的重大事宜未向乙方披露。  
三、乙方對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擁有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處分權。該抵押物是依法可以轉讓的,且不存在任何爭議,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質押或者被採取其它強制性措施。  
四、本合同項下乙方的一切義務對其繼承人、接管人、受讓人及其合併、改組、更改名稱等後的主體均具有完全的約束力,不受任何爭議、索賠和法律程式及上級單位任何指令的影響。  
第八條 抵押擔保的範圍  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第九條 抵押權的實現  雙方當事人經協商決定向公證處申請對合同項下的債權進行公證並賦予強制執行的效力,雙方共同確認對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的公證之含義、內容、程式、效力等完全明白瞭解,沒有誤解。如果抵押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按時全部清償本合同項下的本息和費用,抵押權人有權向公證處申請簽發執行證書,抵押人對公證處簽發執行證書放棄提出任何疑義的權利,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債務的事實,以抵押權人出具的有關收支證明為準。抵押權人持執行證書和本合同的公證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抵押人自願接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並自願放棄對該執行的抗辯。  公證處按如下方式向借款人核實債務履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