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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撤銷已經訂立的遺囑

遺產繼承 閱讀(1.82W)

怎麼撤銷已經訂立的遺囑

遺囑人依法改變原先所立遺囑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使其全部或部分不發生效力,前者稱為遺囑的撤銷,後者稱為遺囑的變更。共同遺囑,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共同訂立的一份遺囑。共同遺囑由於其在主體上是複數的,這就意味著共同遺囑的變更或者撤銷更復雜。那怎麼撤銷已經訂立的遺囑?共同遺囑人又怎麼撤銷共同遺囑?

一、怎麼撤銷已經訂立的遺囑

遺囑只能由遺囑人依法撤銷或者變更。遺囑人撤銷或者變更遺囑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不生撤銷或者變更遺囑的效力:

①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實。

③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④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有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的應繼份。

⑤依照法定方式撤銷或者變更。

遺囑的變更與撤銷分兩種:

(1)明示。若前後兩份有效遺囑的內容相互衝突,則在後遺囑撤銷變更了在前的遺囑。但公證遺囑須由在後的公證遺囑撤銷或變更(《繼承法》第20條、《繼承法意見》第42條)。

(2)默示。又分兩種:①《繼承法意見》第39條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②遺囑人故意破毀遺囑的。須注意:破毀公證遺囑時,須將(遺囑人儲存的)正本與(公證機關儲存的)原本一併破毀,方可引起撤銷遺囑的法律效果。

二、怎麼撤銷共同遺囑

(1)對於相互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產繼承人的夫妻共同遺囑,撤回權不存在任何問題。在這種共同遺囑中,一方死亡則其遺囑發生效力而生存方的遺囑失效,當然不存在撤銷權的問題。

(2)對於共同指定第三人為遺產的繼承人的共同遺囑,首先應當注意該種共同遺囑和相互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產繼承人並規定後死者將遺產留給某第三人的共同遺囑的區別,應當講此種共同遺囑,先亡者的遺產並無流轉至生存方這一過程,而是直接發生先死方的個人財產有第三人繼承的法律效力。因此生存方隨時可以就自己的財產變更或撤銷其在共同遺囑中的意思表示。

(3)對於相互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產繼承人並規定後死者將遺產留給某第三人的共同遺囑,生存方僅得就共同遺囑所指定的財產中自己個人的財產實行變更處分,而死亡方在共同遺囑中的自有財產直接由第三人繼承,而不能由生存方先繼承。比如夫甲和妻乙(丙之繼母)相互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產繼承人並約定後死者將遺產留給甲子丙,後甲先死留下遺產六萬,乙改嫁他人,要撤回其遺囑,那麼其不能繼承甲留下的六萬,而由甲子直接繼承。

(4)對於相互以對方的遺囑內容為條件的共同遺囑,在一方的遺囑內容已經執行的情況下,另一方的撤回權將受到限制,根據公平原則,生存方必須支付等值的對價後方可行使變更或撤回權。有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種:生存方擁有的個人財產大於死亡方的遺產,那麼其必須提供相應等值的財產按原合同的比例進行遺囑設定。對於超出的部分,其可以重新處分。

第二種:生存方擁有的個人財產小於死亡方的遺產,那麼其不得行使撤回權。

(5)共同遺囑不得約定後亡者不得行使變更或撤銷遺囑,否則該條文無效。

怎麼撤銷共同遺囑的全部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遺囑人訂立的遺囑不一定會有效;及時有效,也不一定能發生法律效力。同樣的,遺囑人變更或者撤銷遺囑的行為也不是一定能生效。這是因為遺囑是一項非常複雜的民事法律行為,有嚴重的生效條件。訂立、變更或者撤銷遺囑,我們建議您諮詢專業遺產繼承律師之後,根據律師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