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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和本票的區別有哪些 | 具體是怎樣的

票據糾紛 閱讀(2.87W)

一、什麼是本票

匯票和本票的區別有哪些?具體是怎樣的

本票是一項書面的無條件的支付承諾,由一個人作成,並交給另一人,經制票人簽名承諾,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時間,支付一定數目的金錢給一個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來人。

我國《票據法》對本票的定義,指的是銀行本票,指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的,要求付款人在見票時或在一定期限內,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款項的票據。

二、匯票和本票的區別:

在匯票、本票、支票三種票據中,匯票與本票之間的共同之處較多,有許多規則如背書、保證、付款、追索權的行使等內容可以通用。因此,在票據法上,通常採用以本票適用相應的匯票規則的立法方式,來簡化規範。我國票據法也採用了這一做法,在對本票的特別規則單獨做出規定外,準用票據有關匯票的規定。但是匯票與本票畢竟是兩種不同的票據,不同之處很多:

(1)匯票是委託證券和信用證券,而我國票據法中的本票則是自付證券和支付證券;

(2)匯票有三方基本當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本票則只有二方基本當事人(出票人、收款人);

(3)匯票的主債務人是承兌人,本票的主債務人是出票人;

(4)匯票的出票人承擔擔保承兌和付款的責任,本票的出票人則負絕對的付款責任;

(5)匯票的付款日期有4種,即見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見票後定期付款,而在我國票據法中,本票的付款日期限於見票即付;

(6)匯票持票人欠缺必要的票據權利保全手續將喪失對一切前手追索權,本票持票人欠缺必要的票據權利保全手續時僅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出票人仍須負付款責任;

(7)匯票的拒絕證書包括拒絕承兌證書、拒絕付款證書、拒絕交還原本證書;本票只有拒絕交還原本證書、拒絕付款證書;

(8)在我國票據法上,允許發行商業匯票,但不允許發行商業本票;

(9)對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設有承兌制度以確定到期日和付款人的付款義務,而本票沒有承兌制度,因為本票的出票人自出票行為完成即負付款責任,無須再以承兌制度確定付款責任;

(10)匯票基於不同的情況,可以發生期前追索與期後追索,本票基於見票即付的性質,不可能發生期前追索,而只能是期後追索。

綜上所述,關於匯票和本票的區別有哪些這個問題,主要表現在本票是自付(約定本人付款)證券,匯票是委付(委託他人付款)證券;匯票在同城和異地都可以使用,本票只用於同一票據交換地區;而且它們的付款期限也有所不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咸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