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稅發票認證期限以及抵扣期限: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在發票開具日期起180天之內認證,可以抵扣進項稅,當期夠抵扣不完的,可以留抵。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7號)規定: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證通過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稅額並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注:如果企業清算、登出,要將沒有抵扣完的留抵額做進項稅額轉出。
二、不符合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第九條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十條,下列專案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免徵增值稅專案、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
第十九條,條例第九條所稱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和農產品銷售發票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
根據上述檔案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首先要取得符合規定的扣稅憑證,其次所用用途不是屬於第十條的不得抵扣範圍。
通過上文可以得知,我國的相關法律明確規定了增值稅發票認證期限和抵扣期限。從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增值稅發票認證的期限是不超過180天的,否則逾期作廢,不能進行抵扣,若想要進行增值稅發票抵扣就要注意相關規定和期限。注意並不是所有增值稅發票都能進行抵扣的。瞭解相關稅法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