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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增值稅發票抵扣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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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關增值稅發票抵扣期限

海關增值稅發票抵扣期限

現在沒有時間限制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第一條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對上述扣稅憑證資訊進行用途確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超過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但符合規定條件的,仍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規定,繼續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的解讀》第一條規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內認證確認等,已經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後,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進行用途確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超過認證確認等期限,但符合相關條件的,仍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規定,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

二、什麼是海關增值稅

也就是進口增值稅,進口增值稅,是指進口環節徵繳的增值稅,屬於流轉稅的一種。不同於一般增值稅對在生產、批發、零售等環節的增值額為徵稅物件,進口增值稅是專門對進口環節的增值額進行徵稅的一種增值稅。

海關增值稅的確立一方面是為了對進口的物品增收一定的稅確保國家的財政收入,另一方面就是對我國同類產品的保護。但是對於進口貨物還是有一點的激勵措施的,可以用增值稅的發票進行抵扣的,如果還想了解更多,可以諮詢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