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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詐騙共犯要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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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詐騙共犯要怎麼處理?

保險詐騙共犯要怎麼處理?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律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 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檔案,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二、保險詐騙罪的共犯如何認定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四款規定:“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檔案,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這三類人提供虛假證明檔案,都牽涉偽造或變造保險事故證明材料。根據共同犯罪的理論,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明知自己出具虛假證明檔案的行為會給實施保險詐騙的犯罪分子提供幫助,但由於接受賄賂或礙於同學、親友、朋友情面等關係,還是為犯罪分子提供證明檔案。

從客觀上看,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檔案,在犯罪分子實行犯罪之前或實行犯罪過程中給予幫助,便於其實行犯罪或易於完成犯罪行為。

從主觀上看,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具有幫助他人實行犯罪的故意,幫助行為與實行行為結合起來,才能決定幫助犯的定罪問題,如果實行犯沒有實施他所幫助的犯罪,幫助犯就失去了處罰的根據。

因此,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的行為為保險詐騙罪的實行犯創造了條件,起到了幫助作用,屬於複雜共同犯罪中的幫助犯。如果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是出於過失而非故意提供了虛假證明檔案,就不能構成保險詐騙罪的共犯,應以其行為所觸犯的罪名定罪量刑。除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構成保險詐騙罪的共犯外,其他如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和不具備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身份的人相互勾結,以實施保險詐騙為目的,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相互勾結,實施保險詐騙的,應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行為人是否構成保險詐騙罪,此時需要專業判斷。如果是共同犯罪,還需要同時對共犯作出認定。這時候就需要區分主犯、從犯或受脅迫的從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