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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營合同解除後財產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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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營合同解除後財產如何處理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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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營合同解除後財產如何處理

聯營合同解除後,財產經過清算清償債務有剩餘的,按照約定或聯營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合同未約定,聯營各方又協商不成的,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原物存在的,返還原物;原物已不存在或者返還原物確有困難的,作價還款;不能分割的,可以作價變賣後進行分配。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