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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辦理戶口准入證明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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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允許辦理戶口准入證明的情況有哪些

允許辦理戶口准入證明的情況有哪些

允許辦理戶口准入證明的情況有以下的幾種:

1、購房。申請人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房屋產權證,夫(妻)隨遷的需結婚影印件,被遷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戶口簿),填寫戶口遷移審批表到市公安局辦證大廳辦理準遷證。

2、夫妻投靠。申請人持書面申請、結婚證影印件、戶口簿、戶口遷移審批表到市公安局辦證大廳辦理準遷證。

3、子女、親屬投靠。申請人持書面申請、所在單位(居委會)證明、戶口簿、年滿18歲子女投靠父母須提供在校證明、戶口遷移審批表到市公安局辦證大廳辦理準遷證。

4、工作調動和職工、公務員錄用。申請人持《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和調令到市公安局辦證大廳辦理準遷證。

5、應屆大專以上畢業生分配工作。申請人憑畢業證書、錄、聘用手續或勞動合同、落單位集體戶或親屬戶口到市公安局辦證大廳辦理準遷證。

6、復員、退伍、轉業軍人落戶。申請人憑復退或轉業安置辦出具的落戶證明、接收單位證明或其直系親屬戶口薄到市公安局辦證大廳辦理準遷證。

7、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回原籍。憑釋放證明和解除勞教證明到原籍派出所直接落戶。

8、出國人員恢復戶口。申請人持本人申請、原派出所登出戶籍證明、出國護照,經派出所審批後予以恢復戶口。

9、無戶人員入戶。申請人憑本人申請、所在轄區基層組織證明材料、派出所調查核實材料、填寫戶口遷移審批表,由派出所稽核後,報市公安局審批,憑批准材料辦理。

二、戶口遷移證的定義

戶口遷移證是公民的戶口所在地變動時,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往新落戶地址的憑證。由戶口遷出地的公安機關(高校由校公安派出所)開具。持證人到達遷入地後,須在有效期內將戶口遷移證交給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入戶。戶口遷移證是公民在戶口遷移過程中的重要憑證,因此公民在戶口遷出後要妥善保管好戶口遷移證,不得遺失、塗改以及轉借,若因不慎將戶口遷移證遺失,應立即報告當地戶口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否則,用人單位有權拒絕接收。

戶口准入證明必須妥善的儲存,丟失了的應該及時的去補辦,不能塗改,不能轉借他人。一旦出現上述的情況被發現的,戶口遷移證就會直接失效。並且戶口遷入證明辦理之後及時的去申請落戶手續,以免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