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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離婚需要什麼證件

離婚律師解答 閱讀(3.22W)

協議離婚,需要您雙方對於是否離婚、孩子撫養權、財產分割等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離婚登記的具體機關。離婚登記需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l、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要求離婚需要什麼證件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

4、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1寸單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您需要攜帶離婚起訴書、身份證、結婚證(如果沒有結婚證,可以去結婚登記的民政局開具婚姻狀況證明)、如果是去對方經常居住地起訴需攜帶對方經常居住地證明(被告居委會或者物業開具,現在很多居委會或物業不願開具此證明,還有一種方法,如果被告辦理過居住證,還可以委託律師去公安局調取該居住資訊),如果是對方戶籍地攜帶對方戶籍證明,最好一式三份,一份給法院,一份會寄給被告,最後一份您留下自己備用。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