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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孕期、產假、哺乳期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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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是勞動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基於女性生理上的特殊性,其生理機能的變化會影響其勞動能力,因而有必要對女職工的三期進行保護,以維護女職工的勞動權益。所謂女職工的三期是指女性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勞動法》第61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止從事的活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第62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第63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儘管《勞動法》已經對女職工的三期規定了保護制度,但實踐中仍不乏用人單位以女職工處於孕期、產期或者哺乳期為由而將其辭退或降低基本工資的案例或者用人單位安排需要特殊保護的處於三期內的女職工從事禁忌工作而嚴重損害女職工的勞動權益和身體利益。作為女性職工,有必要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以在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女性孕期、產假、哺乳期注意事項

《勞動法》的第七章關於對女職工的保護的相關規定

1、根據《勞動法》第6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止從事的活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2、《勞動法》第62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3、《勞動法》第63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瞭解《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

1、根據《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懷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包括:(一)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內醯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二)製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己烯雌酚生產的作業;(三)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四)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五)《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六)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風鑽、搗固機、鍛造等作業,以及拖拉機駕駛等;(七)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如焊接作業;(八)《高處作業分級》標準所規定的高處作業。

2、《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第七條規定,乳母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包括:(一)第六條中第(一)、(五)項的作業;(二)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的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瞭解《女職工勞動保護的規定》

1、根據該《規定》的第4條,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2、根據該《規定》第8條,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照發。具體更詳細規定參照各省市計劃生育條例確定。

3、根據該《規定》第9條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4、另外,《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具體更詳細規定參照各省市計劃生育條例確定。

用人單位侵害女職工權益的救濟措施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以此來保護處於三期內的女職工。

2、根據《勞動法》第95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有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瞭解法律法規對孕期女職工的保護

1、根據《勞動法》第6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止從事的活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2、根據《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懷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包括:(一)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內醯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二)製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己烯雌酚生產的作業;(三)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四)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五)《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六)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風鑽、搗固機、鍛造等作業,以及拖拉機駕駛等;(七)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如焊接作業;(八)《高處作業分級》標準所規定的高處作業。

瞭解法律法規對產期女職工的保護

1、《勞動法》第62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2、根據該《女職工勞動保護的規定》第8條,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3、《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4、除了不低於國家規定的產假,具體更詳細規定或者高於國家規定的產假參照各省市計劃生育條例確定。

瞭解法律法規對哺乳期女職工的保護

1、《勞動法》第63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2、《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第七條規定,乳母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包括:(一)第六條中第(一)、(五)項的作業;(二)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的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3、根據該《女職工勞動保護的規定》第9條,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用人單位侵害女職工權益的救濟措施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以此來保護處於三期內的女職工。

2、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的規定》的第4條,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3、根據《勞動法》第95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有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