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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法女工懷孕休病假工資怎麼發

病假 閱讀(3.28W)

其實有很多的法律法規都是用來專門的保護職場當中女性職工的合法權益的,比如針對三期女性,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職工保護條例當中都有諸多的法律條款來對公司進行約束的。不過,針對女職工的那些特殊的關照也並沒有違背大的法律框架的,比如有些懷孕女職工考慮的一個問題就是我國勞動法女工懷孕休病假工資怎麼發?

我國勞動法女工懷孕休病假工資怎麼發

一、我國勞動法女工懷孕休病假工資怎麼發?

病假工資規定,按勞動部《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病假應該給工資的病假工資支付標準:

根據員工在本企業的工齡按下述比例支付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

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

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 80%;

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90%;

已滿8年及8 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100%。

病假期間工資計算基準:所有月薪工人以月薪為計算基準,所有計件工人則以其過去三個月的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準。但工人所有之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的80%,如果低於此標準的,以最低工資的80%計發。

二、懷孕女員工總是請病假用人單位怎麼處理?

女職工保胎假,有醫生證明的,可以請病假。懷孕不能作為直接休病假的理由、且懷孕也並非絕對保護傘,若女職工未有相關醫院證明擅自休假,用人單位可根據規章制度的規定將該行為

視為曠工行為,超過一定天數,可以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而解除勞動合同,曠工期間可不支付工資。懷孕並不能成為違紀行為的保護傘,在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女職工“三期”內同樣可以被解僱。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醫生開病假條總體原則

1、具有醫師及以上職稱且具備處方權的臨床醫生,才具有發放病假建議書(或病情介紹書)的職權。

2、醫生只能給親自診治的病人開具病假建議書,同時在病歷(含門診病歷)、門診登記表上做好記錄,以備核對;病假建議書必須經醫務科加蓋公章方能有效。

3、各專科醫生(除急診值班醫生外)不得簽發非本專科的病假建議書。簽發病假建議書日期必須與診治日期相一致。凡是提前開具或日期推後2天以上者,視為無效病假建議書(或病情介紹書)。

4、一般門診病人休息時間不超過7天,每次續假時間不超過7天,連續休假時間不超過30天。門診特殊病人休假詳見附件。

5、一般住院病人出院後休息時間不超過7天,每次續假時間不超過7天,連續休假時間不超過30天。住院特殊病人休假詳見附件。

6、住院病人出院後,對患有短期內難以康復的較嚴重的疾病者,可一次休假3-6個月,3個月內必須科主任稽核批准、簽名,3個月以上須經醫務科稽核同意,假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如需陪護者,可註明需陪護天數,但一般不超過6個月。

由此可見,勞動法女工懷孕休病假工資怎麼發這個問題還是按照我國的勞動法當中的規定來實施的。在病假髮工資的這一方面,會因為女職工是懷孕所以整個濱江期間的工資都是照常發放的,也是根據女職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來發放病假期間的工資,而且提醒一部分女職工,不能以懷孕為藉口一直無故病假,否則公司是可以開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