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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期間有績效工資嗎 | 規定是什麼?

病假 閱讀(3.12W)

一、病假期間有績效工資嗎,規定是什麼

病假期間有績效工資嗎,規定是什麼?

病假期間有績效工資,其規定是:病假期間基本工資和績效兩部份都扣,扣後餘額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80%合法。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二、相關內容拓展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就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還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如福利待遇和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均不屬於工資範圍,不包括在最低工資內。

所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單位也要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在一個月工資支付週期內,勞動者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如果不是由本人原因造成的,用人單位也應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資。

員工的工資是由基本薪資與績效組成的,在病假期間,員工依然享受工資待遇,但是會按照相應的比例進行發放,這個比例通常是不低於80%。需要注意的是員工在回到工作崗位後,建議單位對員工進行重新的工作能力測試,如果員工不能勝任原崗位的工作,可以進行調崗。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