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員病假工資如何計算的?
公務員的病假工資,按照工齡長短來計算:
1、 病假6個月內的:
①連續工齡不滿二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60%;
②連續工齡滿兩年不滿四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70%;
③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80%;
④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90%;
⑤連續工齡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100%。
2、病假6個月以上的,發放疾病救濟費:
①連續工齡不滿一年者,疾病救濟費為前述計算基數的40%;
②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者,疾病救濟費前述計算基數的50%;
③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濟費前述計算基數的60%。
二、職工病假工資怎麼計算?
1、對於病假工資,用人單位可以在合同中與職工進行約定,只要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就可以。根據勞動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0。9天和67。4小時,可以照此折算出員工日平均工資。
2、對於事假工資,企業完全可以不支付。
3、職工請事假(含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實行照發工資的制度。企業根據職工的不同性質而實行不同的制度,企業中的工人由於享受加班加點工資待遇,所以一般在事假期間不發工資;企業中的行政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不享受加班加點工資待遇,請事假每個季度在兩個工作日以內的,照發工資,超過兩個工作日以上的,其超過天數不發工資。
公務員的病假工資是按照工齡來計算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對於員工請病假的工資有明確的約定,應該按照勞動合同中的約定執行,但是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如果在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病假工資,可以按照集體合同的約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