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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事業單位病假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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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事業單位病假規定是什麼?

一、江蘇事業單位病假規定是什麼?

事業單位職工請病假的規定如下:

1、病假時間不超過兩個月的,按照原工資正常發放;

2、病假時間超過兩個月,但是未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相關標準進行工資發放,如:工作時長在十一年以上的,按照原工資發放;

3、病假時間在六個月以上的,應從第七個月開始按照相關標準進行工資發放,如:工作時長在十年及以下的,按照原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放等。

二、在事業單位請病假領導不同意怎麼辦?

可以到當地的勞動部門投訴。

員工請病假,雖然單位有批假權。但是,勞動者患病,也有休假權,如果員工提交用人單位指定醫療機構病假條、病歷和就診發票的,用人單位不批准違法法律公平原則,屬於違法行為,如果確實出現這種情況,可以到當地勞動部門進行投訴。

關於病假問題,《勞動法》有著嚴格的剛性規定。首先,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治療的員工享有法定的病休權利,該權利的行使無須單位批准,用人單位關於員工病假未獲批准以曠工論處類的規章制度因而是無效的。基於單位享有的勞動用工管理權和對於員工上崗出勤的知情權,員工應履行必要的病假手續以告知單位安排代崗人員,同時注意儲存醫療證明和門診記錄單等證據。

在員工病休期限方面,《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明確了給出了醫療期的概念,單位不得解除法定醫療期間的勞動合同。該規章以社會工齡和單位工齡為標準給予了員工3到24個月的醫療期。這就意味著,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哪怕是上班僅一天的員工,也享有3個月的醫療期,單位關於員工一個月病假不得超過10天類的規定是違法的。

事業單位病假和企業員工請病假的規定是一樣的。提供醫院的診斷證明,向單位領導請病假,領導不同意,員工可以去勞動部門投訴。法律上賦予了勞動者請病假休息的權利,用人單位不能隨意剝奪。關於請病假的時間,雖然沒有具體的規定,但是有大致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