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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病假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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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病假怎麼規定的?

(一)機關工作人員患病應及時向主管領導請假,並遞交病假條,由主管領導簽字,報人事科備案。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患病應及時向單位領導請假,並遞交病假條,由單位領導簽字後,報辦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備案。

(三)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工資待遇

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不含公休節假日,下同)的,原工資照發。

2、病假超過兩個月不足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按天計發,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資照發。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

4、上述工作人員中享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範待遇的人員,其病假在6個月以內的,原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其病假期間工資可在相應工作年限計發病假工資基礎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數額。

(四)有關具體事宜

1、工作人員病假期間享受本規定的工資待遇,應由所在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並經主管部門稽核批准。

2、病假工資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後的尾數四捨五入。

3、本規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資”,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的人員,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之和;機關工人指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以及工人指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4、工作人員計發病假期間工資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現行工齡計算有關規定執行,即從參加工作之當年起計算。

5、工作人員病癒後要求恢復工作的,經定點醫療機構證明身體確已康復方可恢復工作;身體恢復後在兩個月內能夠堅持正常工作,以後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時間可以重新計算;兩個月內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應將恢復工作前後的病假時間累計計算。

6、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從事有收入活動的,即停發病假期間工資。

7、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可繼續享受除獎金和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補)貼和福利待遇。

8、新錄用人員在見習(試用,下同)期間休病假的,見習期間工資照發,其休病假時間超過兩個月及以上的,見習期時間相應順延。

9、工作人員因公負傷或因公受傷部位復發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10、因病確實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並經醫務鑑定委員會鑑定,確屬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

11、女性工作人員休產假期滿,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經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並經單位人事部門稽核批准,可享受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2、在一年內病假累計超過3個月的,不再享受當年的職工休假待遇。

事業單位的病假如果只是在兩個月之內,那麼它的原工資是依照原樣發放的,如果當事人的病假已經超過了兩個月,那麼從第三個月開始,就會給當事人發放按比例的工資,不過,如果當事人在事業單位工作的年限很長,那麼通常是達到了十年,她自己拿到了工資,是他原工資的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