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節假福利>病假>

公司病假管理制度2021是怎麼樣的?

病假 閱讀(2.75W)

公司病假管理制度2018是怎麼樣的?

公司病假管理制度2021是怎麼樣的?

第一:請假的程式

(一)請假的原則

1、企業可以在規定中註明員工一旦採用虛假證明的(含騙取、偽造、篡改、塗改病假證明),視為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並給與曠工處理;

2、未經批准休病假或者未按照企業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曠工;

3、 因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自殺、自殘的行為導致需要停工治療的,不視為病假,按事假處理。

(二)請假的所需的材料

企業可以要求提供正規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診斷證明書及休假建議條、門診病歷、醫藥費收據、掛號證明、出院記錄等證明原本;

(三) 病假的核準許可權

企業可以根據權責來制定不同天數、不同職階的不同核准審批許可權人,當然所有人請假必須報HR部門備案;

(四)請假提出的時間

慢性病應提前一個工作日向許可權審批人提出病假建議單等材料,急性病、突發性疾病允許當日口頭請假,就診後於三日內補交相關證明單據。

(五)疾病複查程式

企業可以規定,企業在必要時可以要求員工到企業指定的醫療機構對所患疾病進行復查。

第二:休病假醫療期間的工資

(一) 有的企業比較人性化,在設定病假工資時並未走國家的最低標準,那麼可以分別根據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來設定給薪比例,同時基本工資可以不受影響,補貼可以按日扣除。

(二) 為了避免員工“泡病假”,病假工資的設定可以採取遞減的方式,比如第一個月80%、第二個月75%,以此類推直至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

對於醫療期滿的員工可以規定,因身體疾病原因導致出勤率低於80%的,視為不能從事工作的情形。

病假的相關規定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任何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職工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期。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時,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

該規章對醫療期的期限作了具體規定。1951年政務院頒佈的《勞動保險條例》和1953年原勞動部發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1995年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對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支付問題作了規定。

具體內容有:

(1) [1]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 [2] 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 [2] 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綜合上面所說的,病假對於各個企業來說都是有具體規定的,而且制度的不同發放的工資標準就會不一樣。而且在病假期間只要有醫院的診斷證明,公司是不能扣剋勞動者工資的,因此,在請病假的時候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來進行,一般不同的實際情況,作出的決定也是會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