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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證據有哪些

離婚律師解答 閱讀(3.18W)

夫妻在提起離婚訴訟時,必須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否則法院就不會採納該主張。在分居離婚案件中,怎麼證明分居是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夫妻只有提出證據證明確實存在分居,法院才會承認有分居事實。如果夫妻只是聲稱已經分居,但卻拿不出任何證據來,法院就不會認定分居事實的存在。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證據有哪些

實踐中,以下證據可以用來證明分居:

(一)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裡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二)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三)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四)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五)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