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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兩年離婚時財產怎麼分?

財產分割 閱讀(1.11W)

一、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兩年離婚時財產怎麼分?

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兩年離婚時財產怎麼分?

夫妻雙方感情不和,並且分居滿兩年達到離婚條件,可以對財產進行協商分割,如果無法協商一致的,通過法院訴訟依法作出判決,通常情況下法院在判決婚姻存續期間財產時的原則如下:

1.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形成的財產和權益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2.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

(1)遵從約定,包括婚前財產約定和婚後財產約定;

(2)平均分配,即一般沒有財產特別約定時,夫妻共同財產各佔50%;

(3)兼顧弱者和婦女權益。

3.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時,該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方式有哪些?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方法包括:

(一)實物分割,即在不影響財產的作用、價值和特定用途下,對財產進行實際分配。雙方各自根據其分割的份額取得應得財產。

(二)折價補償,即由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獲得相當於共有物一半價格的補償。共有物的價格,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商不成,可以進行評估,按照評估確定的價值進行分割。

(三)價金分割,即將共有物拍賣,雙方對拍賣所得進行分割。價金分割是在雙方均不主張共有物的所有權或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後有損其財產的作用、價值和特定用途時使用的分割方法。

綜上所述,不管夫妻雙方分居多久,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只有辦理了法定的程式後才能解除。只有主動申請離婚,才有可能解除婚姻關係,而對於離婚時財產分割原則,可以通過協議形式或者法院判決形式決定,通常情況下婚姻存續期間夫妻財產和債務均屬於夫妻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