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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戶口簿或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口證明;(2)居民身份證;(3)所在單位或村委會、居委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4)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或人民法院的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條,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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