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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婚姻的法定事由只有兩個:一是受脅迫結婚。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隱瞞婚前有孩子的事實不是法律規定的撤銷婚姻的事由,不能撤銷婚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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